去年4月,方某在微信上联系胡先生,提出借款一万五千元。手头并不宽裕的胡先生念在朋友情分上,答应借给方某一万元,并按要求将钱款汇入了方某母亲的银行账户。
之后,方某一直未向胡先生提及借款一事。迟迟不见方某主动还款,胡先生只能向方某催讨欠款。谁知方某不但没有还款,还不承认曾向胡先生借过钱,并要求胡先生拿出证明欠款的借条。因当时出于朋友间的信任,胡先生并未让方某写下欠条,双方争执不下,只能对簿公堂。
庭审中,胡先生向法庭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间接证明借贷关系。被告方某对汇款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胡先生汇出的一万元是归还自己之前借给对方的钱款,自己则从未向胡先生借过钱。同时,方某认可与胡先生聊天的微信账号是自己的,但提出曾将密码告诉过其他人,微信借款内容并非自己所发。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胡先生与方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借条、收条等直接证据,但基于方某承认微信账号的真实性,从微信聊天内容中可以确认,方某有向胡先生借款一万元的意向,且方某微信账号发出信息显示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与胡先生实际转账所至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一致,由此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即使如方某所称,微信聊天内容并非本人所发,但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泄露微信账号和密码的后果承担责任,且方某无法证明该笔款项为胡先生之前借款的还款,最终判决,由方某归还胡某借款一万元。
办案法官表示,该案审理难点在于对电子证据的认定:一方面,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证据的列举中增加了“电子数据”,意味着“微信”、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当事人可以利用电子证据进行举证;另一方面,电子证据作为新兴的高科技证据种类,其“易修改、易伪造、易删除”等特点,使得如何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棘手问题。实际操作中,得到诉讼双方当事人认可,或者附有安全程序保障以及经鉴定为真实的电子证据,一般会被法院许可采纳。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