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买到瑕疵电视机
2014年1月19日,王女士在国内某购物网站上选中一台最新款电视机,向在线客服询问购买和安装细节后,当即支付8466元的货款及100元的运费。1月21日,王女士收到货物,对包装和外观做初步检查后,便在网上确认收货,将货款支付给了卖家。第二天,该品牌安装人员上门安装电视机。但在通电开机时发现,电视机的屏幕显示不正常。经过确认,安装人员告诉王女士,这台电视机的内屏损坏,无法正常观看。
王女士随后联系在线客服人员要求退换货时,却被告知:由于销售和客服人员曾多次告知王女士收货时要当场验货,而王女士验货确定电视没有问题,并支付了货款,因此不能退换货。多次交涉无果后,双方对簿公堂。
法庭上,商家辩称,王女士未履行相应的验货义务,本身存在重大过错。而原告代理律师指出,电视机损坏的是内屏,外观并无损坏,也不是因为外力的方式导致损坏。原告的验货只能对外观进行检验,而不能检验隐蔽的瑕疵。
【以案说法】
确认收货并非认可质量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确认的是收货的事实,而非对货物质量的认可,本案电视机的瑕疵为内在瑕疵,当场验货时无法发现。王女士要求提供售后安装服务,对产品质量的确认是以安装服务完成且产品无质量问题为前提的,而不是以确认付款为标准。根据产品质量法,法律赋予了消费者对产品瑕疵要求退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提供的耐用商品,消费者可以在6个月内发现瑕疵并提出主张,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商家退还王女士8566元及利息损失。韩青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