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系争文章称:“丁小红的整个家族资产高达60亿元,主要资产为上海浦东花旗银行(注:实为花旗集团大厦),全部资产均尤其大弟弟丁育一手创造,小弟丁钢对家族资产没有贡献,没有股权……”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原讼庭案件编号HCA992/2010的《判决书/裁决理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第845/2016号《民事及劳动诉讼程序的上诉案合议庭判决书》所载明的事实:上海巴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鼎”)持有土地以及最终在该土地上建成花旗集团大厦。自2006年开始,香港第一大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第一”)拥有巴鼎的股份,而澳门第一环球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门第一”)于2006年7月3日起拥有香港第一的股权。判决书亦明确载明,丁钢先生是澳门第一的股权拥有者。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原讼庭案件编号HCA992/2010的《判决书/裁决理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第845/2016号《民事及劳动诉讼程序的上诉案合议庭判决书》,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员予以公证。
鉴此,系争文章所述内容与法院认定裁决的事实真相严重不符。
2、系争文章又称:“丁钢利用被授权管理资产的机会在个别的司法人员的配合下强行霸占了这些资产企图全部侵吞,并且陷害大他13岁把他带大的姐姐……”
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HCA992/2010的《判决书/裁决理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第845/2016号《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则是:2010年5月19日,在澳门第一董事会没有通过决议的情况下,丁小红使澳门第一将其持有的香港第一所有股份(市值达数十亿人民币)以超低价500万港币的价格,转让至丁育及她本人名下。此转让行为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系争文章中指控丁钢“在个别的司法人员的配合下”、“强行霸占”、“企图全部侵吞”,在事实面前孰是孰非,不言而喻。
3、系争文章在主文后随附上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4)宝刑初字第679号的《刑事判决书》。
对于丁小红究属构罪与否,我们尊重司法,相信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然而就此案而言,案发经过在判决书中已有载明,它既非出于丁钢先生之虚构、亦非源于丁钢先生之举报。一审判决亦确认了丁钢先生亲自筹建上海花旗集团大厦,上海花旗集团大厦属于上海巴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事实。系争文章刻意造成是因丁钢诬陷而导致亲姐丁小红蒙冤之假象,误导公众,散布虚假信息。
综上所述,系争文章所述内容中恶意捏造的不实之词,对丁钢先生极尽污蔑、诽谤,其中指控丁钢先生与司法人员勾结、陷害亲姐诈骗等明显贬损性的表述言论,给丁钢先生的社会声誉与业内评价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系争文章发出后在短时间内被各种媒体以及网络、微信平台大量转载传播,对丁钢先生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不便,严重侵害了丁钢先生的名誉。
为澄清事实,挽回影响,经丁钢先生授权,本律师在此发表严正声明,对恶意侵害他人人格权利、误导公众舆论的行为予以谴责、驳斥,以正视听。在前期律师声明发布的同时,2017年4月10日丁钢先生已委托律师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要求侵权方立即删除系争文章,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向丁钢先生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壹元整。维权诉讼的目的不在于获取多少经济上的收益,而是为了惩戒侵权主体并且告知世人,尊重事实,敬畏法律。
上海市创导律师事务所 苗戟律师
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