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案例·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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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13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父女签订易房承诺 离婚却将房留给前妻
  父女之间签订承诺,将各自名下的房屋产权互换。然而父亲离婚时,却自愿净身出户,将房产都留给了前妻。女儿认为父亲不守承诺,不愿意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给父亲。为此,父亲将女儿与前妻一起告上法院。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杨先生与朱女士结婚后,生下了女儿杨艺。这些年,杨先生夫妇购买了位于黄浦区以及浦东新区的两套房屋。黄浦区的房子由杨先生与朱女士共同拥有,而浦东的房子则写上了女儿杨艺一人的名字。虽然经济上富足,杨先生与朱女士却因感情不睦,走到了离婚的边缘。

  为给离婚事宜做好准备,杨先生与女儿杨艺签订“承诺书”,约定杨先生将与朱女士共有的黄浦区房屋中所占50%份额转移至杨艺名下,而杨艺则将名下浦东的房子权利转移至杨先生名下,上述承诺书经朱女士同意并见证。承诺书签订后的第二天,杨先生就与朱女士至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黄浦区房屋全归朱女士所有。当杨先生要求女儿将浦东的房屋权利转移至自己名下时,却遭到了拒绝。为此,他将女儿与前妻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女儿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女儿杨艺在法庭上表示,“承诺书”是她在受父亲胁迫的情况下所签,并非出于本人意愿,当属无效民事行为。父亲虽承诺将黄浦区的房屋中50%权利份额转移至其名下,但离婚时却约定上述房屋权利份额归母亲朱女士所有。从而自己丧失了对黄浦区房屋的支配权,已无法兑现对父亲的承诺,因此,她没有义务将浦东的房屋权利转移至父亲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女儿杨艺是否应当履行“承诺书”中约定的义务,将浦东的房屋权利转移至父亲杨先生名下。法院表示,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确认“承诺书”经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合法有效,当事人本应恪守执行。然而,因为“承诺书”所涉标的特殊,为当事人之间不动产权利的互易,需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方可真正实现权利互易。该案中,杨先生在“承诺书”中明确以其黄浦区房屋权利与女儿杨艺浦东的房屋权利作交换,但是,在之后与朱女士离婚过程中,又将黄浦区房屋权利处分给了后者,该行为有悖于其签订“承诺书”的初衷。杨先生在失去对黄浦区房屋支配权的同时,亦丧失了与女儿杨艺进行权利互易的基础。综上,杨先生在权利义务未能对等的情况下,要求取得浦东房屋权利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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