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夫妇新婚后从江苏来沪,借住在本市宝山区罗店镇一家农村房中。该房靠近公路,夫妻俩平时在门口做点买卖。今年5月14日中午,夫妻俩忙完生意回屋找儿子吃饭时,发现儿子不见了。他们赶紧到屋后自留地里寻找,发现3岁儿子已不知何时跌入一个水坑内。由于前几天下过雨,坑内还有积水,儿子已经溺水身亡。
一周后,夫妻俩来到宝山区法院,状告房东和当地村委会,认为房东在水坑边没有设置安全标志,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村委会未履行监管职责也有责任,要求两者共同赔偿70多万元。
法庭上,房东说,水坑是原告之前的租户挖的,自己一家都住在市区,根本不知道水坑的存在.况且之前的租户与原告是亲戚,应该告知原告看护好小孩。孩子溺亡的直接原因应该是原告没有尽到看护责任所致,所以不同意赔偿。
当地村委会也认为,自己与此事没有关系。
面对原告的不幸,法官首先让当事人知道了自己的过错。经过多次调解,房东终于答应补偿4.5万元给原告,村委会也出于人道主义,补偿原告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