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老板看中靓丽打工妹
今年77岁的林坚(化名)拥有美国国籍,他在上海周边的江苏某地开了家来料加工企业。2005年年初,林坚在企业招聘的一批员工中,发现从四川来的曹静(化名)眉清目秀且身材高挑,十分“养眼”。林老板听下属车间管理人员反映,曹静干活非常麻利,不但产量高质量也好,林坚调阅了曹静相关资料,才知道曹静是离异独身女子。他开始对曹静多了一份关注,经常在曹静的工作台边指点,空暇之余还会与她聊上几句。
不久,林坚与曹静发展为男女朋友同居,而林坚与曹静的年龄整整相差36岁,可谓“忘年恋”。2005年年底至2006年初,两人同居不久,林坚花60万元在当地最好的地段给曹静购买了一处房屋,而且直接登记在曹静名下。
以爱的名义为房产加名
尽管曹静在老板面前是小鸟依人的模样,但她内心十分清楚,没有婚姻关系作保证的同居,根本不受法律保护。
多了个心眼的曹静,数次在林老板兴致好时提出还要为她购置商铺或房屋作将来依靠。一天晚上,经不住曹静的缠磨,林坚终于松口,愿意再给曹静一定的经济保障。将上海镇宁路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产权房,其中50%的产权作价130.8万元卖给曹静。
根据现有的资料反映,曹静与林坚是在2007年11月3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林坚将镇宁路那套建筑面积218平方米的房屋50%产权份额,作价130.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曹静。林坚在国外的子女,均提出反对随意添加曹静的名字,坚持要以买卖的形式过户。
2008年1月11日,该房屋产权登记在林坚和曹静两人的名下,属两人按份共有,各占50%的产权份额。
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散伙
2007年,林坚在江苏某地热闹地段以120万元的价格,购置了一套商铺门面房,为证明他喜欢曹静,愿意以两人的名义登记为商铺产权人,各占50%份额。之后,林坚又将归属自己名下商铺产权50%份额,作价60万元出售给曹静。后经公证处对林坚名下商铺50%的份额买卖转让予以公证。曹静缴纳了税款1.8万余元,将该房屋商铺登记为曹静独有。
但是,林坚与曹静的同居关系维系不到5年,感情上就出现了裂痕。2011年上半年,曹静离开了林坚,回了老家后又投奔远在天津亲戚打工处,断绝了与林坚的任何联系。感觉人财两空的林坚,当然要与曹静算清分手经济账。2011年8月中旬和9月上旬,林坚请上海律师分别在商铺所在地江苏某法院和商品房地的上海法院提出了起诉。
林坚向江苏法院诉称,双方于2005年相识,不久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有了这层同居关系外衣,曹静便向他提出要房要求。2007年,他个人全额出资购买了在江苏某地一处商铺,当时两人关系很好,就把房屋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又过了2年时间,曹静又开口要将另外一半商铺,以出售的形式转入她的名下由她独自经商,经不住曹静唠叨,两人办理了50%的商铺转让,但曹静至今还未支付对价的60万元钱款。特别是2011年上半年间,同居双方彻底闹翻,断绝了男女朋友关系,他要求曹静支付转让商铺款。
两个房产官司各有结果
法庭上,曹静辩称林坚诉称不实,当初双方是合意购商铺,也不是林坚一个人单独出资购买,属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时间为2008年12月,当时双方仍处于同居期,认为自己愿意委身于林坚,并没有嫌弃他是老人,认为关系破裂是林坚的感情出轨所导致。2009年9月,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自己曾回老家居住,直到2010年5月底自己再来江苏,林坚则提出要将商铺一半的产权售予自己,双方签订了商铺转让买卖合同,于2010年6月30日签订了合同及付清房款60万元。由于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该商铺房屋以608000元成交,自己在当天又补付给林坚8000元,合计支付房款608000元。
江苏某法院认为,林坚与曹静原为同居关系,双方签订有书面合同,由林坚将共有的江苏某地一处商铺,属于林坚享有的50%份额出售给曹静,该转让经过了公证处的公证,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现该商铺已登记至曹静名下,曹静理应支付成交价款60万元给林坚。曹静没有有力的证据支持已支付过商铺转让价款,因此江苏某法院判决由曹静支付林坚60万元购房款。
输掉了在江苏某法院的官司,曹静重新委托律师全力应付在上海法院诉讼案。针对林坚的起诉,曹静称有无同居事实与本案无关,系争房屋为按份共有,获转让50%产权价款百余万元,自己是用皮拉杆箱装现金交付给林坚的,从银行取款凭证因时间过久未保留。
林坚则声称,曹静未支付一分钱,若支付过百万余元钱款,按一般生活常识,大多会选择银行划账或取款直接打到收款方账内。
庭审中,双方对涉案房屋的价值提出了不同意见。最终在法院和双方律师参与下,确认为500万元。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已于2008年1月11日,登记为林坚与曹静二人按份共有,该项登记具备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理应按照登记确认产权的归属。现林坚以曹静未支付房款为由,要求获取该房屋的全部产权,该理由不得对抗已生效的物权登记。林坚若认为曹静未付房款,可另案诉讼主张。
林坚要求分割商品房,因该房屋为按份共有房屋,曹静同意林坚支付一半房屋折价款由林坚取得房屋产权,因此林坚的该项诉请可获支持。法院依据《物权法》判决,由林坚支付曹静房屋折价款250万元,曹静在收到折价款后将涉案房屋50%产权份额过户到林坚名下。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本报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