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近年来银行等大型贷款渠道已不再是企业个人的唯一选择,相反的,一些新型金融机构由于条件宽松等因素受到越来越多融资需求者的青睐。于是,小额贷款公司如雨后春笋一般应势而生。然而,信贷风险也往往与额度成同比上升趋势。近期,杨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起骗取贷款的诈骗案件,受害方正是炙手可热的小额贷款公司,这种骗取新型金融机构贷款的案件在本市范围内尚属首例。
杨浦区检察院金融检察科检察官经过多方查证,在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属性认定以及罪责定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将这起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还向被骗小额贷款公司制发《检察建议》,规范经营行为,减少金融风险。
假货单骗来百万真贷款
2008年1月,上海某粮油有限公司以方明远为法定代表人挂牌成立,公司专做为大型超市提供粮油供货的生意。当年8月,粮油公司与一合作伙伴产生民事纠纷,由于种种原因,方明远将法定代表人资格变更为其妹方丽丽,但注册资金以及操控权并未交付转移。
2009年5月起,该粮油公司由于资金周转需要,向一家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借贷资金。双方约定由贷方将送至每个超市的大米送货单交付于贷款公司,后由小额贷款公司根据送货单上的金额来制定实际的贷款发放额度,并向银行申请共管账户以便监督,结清贷款期限则以账期为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合同签订后的几个月里,方明远始终遵守合约,如数贷款,按期归还,取得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信任。但2010年1月,放贷限额的成倍紧缩使得方明远原本就难以经营的生意出现了危机,而雪上加霜的是,自2月起,他们与一大型超市的供货协议正式结束且并未续约,那就意味着他们不仅失去了一位“首席”客户,更丧失了重要的潜在信用担保。
公司的流动资金已经越来越少,债务、办公用品、员工薪酬等种种难题困扰着方明远和公司股东们。“走投无路”之际,方明远动起了“歪脑筋”。为继续贷款,他想到了提供伪造供货单据的方法。检察官通过核对发现,在短短半年的时间里,方明远虚构了价值300余万元的超市供货单,骗取了100余万元货款。更令人诧异的是,贷款公司竟浑然不觉,直到业务员向那家大型超市进行了解时,得知方老板提供的送货单已远远超过了超市实际经营的额度,骗贷一事方才就此败露。
据承办检察官调查,除三张虚假单据数额巨大之外,另有两笔120余万元的原借款在提供造假供货单后获得了延期。而在合同存续期间,粮油公司与超市的往来货款均过户于另一银行,事先约定的共管账户只是形同虚设。
检察建议指向风险隐患
对于这起本市首例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案,杨浦区检察院金融检察科审查起诉之时可谓慎之又慎,一来涉案金额之大已足以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固有经营资本“大伤元气”,二来此种骗贷行为一旦被效仿,将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给中小微企业的良性发展设置重重阻碍。鉴于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骗贷受害方在本市暂无先例,杨浦区检察院金融科承办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向金融专家、法学专家咨询,举行案件研讨,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具备金融机构资格,案件起诉的法律依据充分,才向杨浦区法院提起了公诉。
检察官认为,该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合同》审核中的疏忽给了方明远可乘之机,据此杨浦检察院向该公司制发《检察建议》,指出漏洞所在:
方明远在已经不担任上海某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仍然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其签约,而贷款公司却未能发现,为今后的民事纠纷乃至刑事诉讼埋下隐患。
在接受方明远提供的超市送货单据后,审查的方式过于简单,导致未能发现部分单据系伪造,从而使得其成功从公司骗取贷款。检察官建议在贷款合同的签订及每笔贷款的审核中都应当做到实质审查,在接受贷款人提供的各类书面材料的同时还应该通过其他更为审慎的方法核查材料的真伪,防止因贷款人提供伪造的书面材料而受骗。并且在贷款人其他贷款未及时清偿之前,应当在决定是否发放新贷款时更加审慎,全面评估贷款风险,降低不良贷款的可能。
受害方对与粮油有限公司的共管账户的监控不到位,致使对超市支付给粮油公司的货款完全失控,丧失了回收贷款的保障。建议指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贷款人履行合同的行为的监控,及早发现贷款人可能存在的违约行为,积极维护合法权益。(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通讯员 俞都都 本报记者 郭剑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