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市,记者发现公交车上用来救命的安全锤,都被带子严严实实绑着。若真发生紧急情况,这锤不就成摆设了吗?对此,长沙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处很是无奈:每个月都会丢失几十把安全锤,“许多人拿回家去砸核桃了”。因此,不少公交车通过贴封条、包扎带、安装报警器等方式防盗。
从法律角度来说,安全锤属于公共财物,把公共财物拿回家,这已涉嫌盗窃,是违法之举。但笔者想讨论的,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此事所涉及的公民的公共意识问题。当一些市民把公交车安全锤据为己有,也就意味着公共意识的缺失。
何谓公共意识?简单点说就是独立自由的个体所具有的一种整体意识或整体观念。更加通俗地说,就是能够认识到这个社会上不仅仅只有我一个人或者是几个人,而是一个整体。我们的言行举止,不但要符合自我要求和标准,同时还要顾及社会整体的利益。而把属于公共财物、在危急时刻大家都可以使用的安全锤据为己有,满足个人需要,显然就是一种只顾个人利益而罔顾他人权益,罔顾社会整体利益的做法。
一个具有公共意识的人,意味着他没有把自己作为一个孤立的个人,而是把自己当作一个共同整体的一员,去发展成员之间的联系,以这种共同联系来确定共同的规则。具体到公交车这个“小社会”“小集体”中,乘客们的共同联系就是大家都是乘坐同一趟公交车的乘客,虽然这个联系是暂时的,但是在这个“暂时的”时间段内,大家却要面对共同的环境、共同的风险,确定共同遵守的准则。
而当某个乘客把安全锤据为己有,则就等于是打破了共同的准则,当遇到突发状况的时候,大家都将被置于危险境地。由此可见,公共意识虽然看不见,但在社会集体生活中的作用却极为重要,不可或缺,公交车安全锤丢失只是一个典型例子而已。如果缺失了公共意识,打破了公共准则,最终危及到的不仅仅是集体的利益,同时也是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