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和路雪”上海分公司与意露(上海)冷藏有限公司、意露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直销仓库管理及直销配送服务合同》,约定合同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在合同附录中,双方对履行合同的11项关键指标(KPI)作了明确约定(如库存准确率、损坏率),言明“所有的KPI评估将每月如期进行,连续三个月KPI指标同时低于以上标准,客户有权立即终止与服务商的合作。”
去年5月27日,“和路雪”上海分公司同时向冷藏公司和物流公司发出公函,以两公司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关键指标为由要求终止合同。5月至8月期间,冷藏公司和运输公司多次致函“和路雪”上海分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服务费,并提示注意储存物品的保质期,及时安排配送。9月28日,“和路雪”上海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冷藏公司和运输公司则于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和路雪”上海分公司支付拖欠的仓库管理费和配送服务费。目前,后一则案件还在审理中。
诉状中,“和路雪”上海分公司请求确认与冷藏公司、物流公司的服务合同于去年5月7日终止,要求两公司赔偿迟延返还货物致使货物过期造成的损失共计542万余元。
冷藏公司和运输公司向法庭辩称,合同约定因冷藏公司的原因导致11项关键指标连续三个月没有达标,原告才有权解除合同的仓储部分。本案解除合同的条件并未成立,原告无权解除合同。两被告同时认为,在原告拖欠仓储费、运输费的前提下,自己有权拒绝送货。而且货物并未灭失,损失并不存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虽然提供多份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但这些都不足以证明因为两被告的原因导致KPI指标连续三个月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因此,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法庭同时认为,“和路雪”在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前提下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由此引发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和路雪”公司要求两被告赔偿货物无法销售的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庭难以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