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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21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严惩“老赖”勿忘程序公正
游伟
  游伟

  前不久,在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的要求下,一批“陈年老案”得到了清结。在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上,法院也更加注重以维护权利人利益实现为目标的“清偿率”、“到位率”的工作机制创新。上海等地日前还集中开展了“清结案、反避税、护民生”专项执法活动,以提升执法力度、保障执行效果,回应了案件当事人需求和社会关切。

  在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上,运用刑事手段制裁情节严重的“老赖”,已经成为司法机关的一项选择。

  分析近年来法院集中查处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司法机关在法律具体适应方面,比较注重对抗法主体适格性、行为特征吻合性及具体情节严重性的研究;重视犯罪情节与量刑轻重的关系等。相对而言,对此类行为刑事追诉的程序合理性、正当性的关注与研究,显得有些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了损害,客观上也影响到司法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削弱了惩治此类犯罪的正面效应。

  上海司法机关较早注意到这一问题,在法学专家、市政协委员的积极建议下,曾通过《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个《意见》除了进一步细化入罪标准、明确行为类型和强化工作机制外,尤其对审案法院与犯罪嫌疑人的“利害冲突”做出必须实行整体性回避的明确规定。事实上,就是改变原有的受理管辖模式:负责案件执行的法院,不再审判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案,而是通过移送、另行指定管辖的方式,让与此案“无关”的法院更为客观、公正地审理、裁决。

  这样的司法理念和操作规范,非常值得提倡,也需要各级司法机关持续地加以坚持。

  “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涉及诉讼程序正义和司法活动正当性的基本准则。无论是审理具体案件的司法人员,还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地方办案机构,都必须按照公平、正义的价值立场去界定自己履职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并且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选择可能存在利害冲突的办案回避措施,以实现首先在外观、形式的层面上使当事人和社会看到公正价值的体现,并进一步走向实体的正义。如果在犯罪的刑事追诉上,我们连最基本的司法人员个体利害关系回避或者司法机关的整体回避,都不能站在更为严格、公正的立场上去加以思考、探索和严格遵守,那惩治犯罪的实体正义又如何可能实现呢?!

  破解案件“执行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也确实需要刑事手段介入。但严惩“老赖”,必须坚守程序正义和实体处罚的统一。唯有如此,才能全面实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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