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沈是张先生通过某家政服务公司请来的钟点工。这家公司和一般的家政中介机构有点不同,它对家政服务员办理录用手续,然后统一培训上岗。每月张先生向家政公司缴纳服务费,小沈的工资也由公司负责发放。张先生觉得,花费虽然略高一点,但如果服务质量有问题,他可以直接要求家政服务公司换人,所以还比较满意。
最近友人送给张先生两张月饼票,张先生拿来慰劳小沈,不想小沈却不领情:“我怕发胖,月饼票就不用了。不过,今年中秋节我正好要来你家服务,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你可要另外给我三倍工资哦!”张先生一下子愣住了,但他自己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单位的确是另外支付“三薪”的。可他又听说,对于钟点工好像没有这个规矩。
钟点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应拿“三薪”吗?
【点评单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教育中心按照劳动法,单位职工在法定节假日里加班,规定是应当另外拿“三薪”的。但是劳动法规定应支付加班费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目前在大多数情况下,钟点工是由家庭或个人直接雇佣的,不属于单位用工的行为。由于个人雇佣钟点工,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可以不执行劳动法有关加班和加班工资的规定。双方应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劳务协议。一旦发生劳动报酬争议或伤亡事故且协商不成,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起诉,或请求按民事伤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雇佣钟点工与单位用工不同,它并不通过钟点工的劳动直接创造财富,不宜简单参照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执行。每逢节假日,雇主家庭经常会遇到钟点工难求的情况,劳务报酬不尽合理恐怕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但小沈的情况有所不同,她是由家政服务公司录用后,安排到张先生家“上班”的,她的工资也是由公司按照规定发放的。就是说,她和家政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实际上她就是家政公司的职工,只是工作地点在张先生家,而不是由张先生直接雇佣的。
所以,她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到张先生家里来“加班”,要求另外拿“三薪”是合理的,只是这个“三薪”不应该由张先生支付,而是应该由她所属的家政公司支付。当然,“羊毛出在羊身上”,以后像这种家政公司在节假日安排员工为客户服务,价格也会不一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