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斌诉称,他和贺丽颖于2011年1月在网上相识,2月双方开始恋爱交往。之后,贺丽颖谎称其父亲生病去世、弟弟赌博、母亲精神状况不好、自己怀孕、需要购物等各种理由向他要钱。截至今年1月18日,他通过银行转账及打款方式给付贺丽颖12.16万元。“在恋爱过程中,我始终以结婚为目的与被告进行交往,因此当时这些钱是自愿给被告的,但后来我发现,被告是以恋爱为诱饵进行诈骗。”程斌说,今年1月,双方的恋爱关系终止后,他多次要求贺丽颖返还钱款,均遭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起诉要求被告返还钱款。
贺丽颖指出,恋爱期间,确实收到过程斌的钱款11.73万元。“双方从认识起,我就告诉原告自己没工作,原告表示他收入很高,愿意每月给我生活费和零花钱,并为我缴纳社保。原告给付的部分钱款已经用于双方交往期间的生活、交通、旅游、支付社保、医疗、住宿等。”贺丽颖说,2011年9月,她因为怀孕,程斌给的钱都是为了给她增加营养和调理身体之用。今年1月,程斌突然向她提出分手,她难以接受,并试图挽回双方的关系。直至4月,她在心灰意冷的情况下,才进行了大孕周的引产手术,这对她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我认为,上述钱款是恋爱期间原告对我的赠与,均是其自愿给付的,不存在原告所述的编造理由骗钱的情况。”审理中,被告表示自愿返还原告1万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不定期地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打款方式给付被告钱款,且原告自认当时其系自愿向被告给付,故上述款项应当视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至2012年1月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原告主张该款项系被告用欺骗手段取得,要求返还钱款,现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故被告取得原告给付的钱款有合法依据,原告认为被告不当得利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