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黄立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上海市一中院二审开庭,控辩双方针对黄立群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高额回报吸收公众大量存款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黄立群曾与上师大附中共同合作创办国际部,但学校除了授权她对外招生外,其余一切由黄立群自行解决,包括学校的场地、设施、生源等。黄立群为了学校正常运转,同时也为了投资商铺牟利,便想办法在外借款。
她先是通过报纸上民间借贷的广告,联系上专门放贷的秦雨(化名),后秦雨又介绍了许多朋友给她,为了让这些人心甘情愿地将钱借给她,她承诺对方年息10%至月息5%不等的高额利息,或者投资后收取固定回报,承诺以学校每年经营收益“回馈”给对方等条件,不少人纷纷将钱“拱手相借”,许多人几十万上百万出借也毫不吝啬,甚至有人本金还没有拿回来,又把新的钱款打入黄立群的账户。仅有关部门调查发现的借款人就有20多人,来自社会不同群体,最多的人声称先后借给黄立群700多万元。
黄立群拿到钱以后,一部分钱用于学校经营,另一部分用于投资。后来,由于债主们并没有拿到之前许诺的收益,纷纷向黄立群追讨债务。而早在2010年,就有人举报黄立群诈骗钱款,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来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对黄立群提起公诉,其中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额高达2900多万元,涉嫌合同诈骗罪金额为25万元。
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昨天,在法庭上,黄立群及其辩护律师认为,此案的一审审理过程存在事实不清等问题。辩护律师认为,黄立群是通过高利贷借贷,学校同事、朋友借贷,虽然允诺高额利息,但是这些人都是特定人群,并不符合非法吸收存款罪中“不特定对象”这一构成要件;同时,黄立群也并没有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募集资金,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构成要件;此外,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朋友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因此黄立群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不能成立。
检察机关则认为,虽然黄立群没有以媒体、推荐会、传单、手机短信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但是通过朋友向不认识的人口口相传,也应算作公开宣传。对于出借人是否属于不特定对象问题,检察机关认为,这些人之前与黄立群并不认识,其中有些人是成为借贷人以后才成为学校股东,或其朋友,这些人应该属于不特定对象。因此案件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公正,黄立群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此案。
实习生 郭娜 本报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