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黄灯从严罚到停止处罚,这一过程引发了社会公众广泛的争议,也给我们的决策者和管理者诸多启示: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应当如何进行决策?
坦率说,对闯黄灯进行处罚,本不应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此前也有过相关案例:2010年7月,嘉兴海盐一男子因闯黄灯受到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都维持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就法理上而言,对闯黄灯的行为进行处罚也并无不妥,因为在已经警示的情况下强行通行,必然给另一方正常通行的车辆和行人造成危险,侵犯了他人的合法通行权。但既然如此,对闯黄灯的行为进行处罚又为何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呢?原因就是我们在制定规则、进行决策的一些环节出了问题。
第一,我们的法律规则出了问题。对闯黄灯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法律的精神,对闯黄灯的规定应当采取禁止性规定或者选择性规定,即“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通行”;或者“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通行”,而我们的法规却采取了授权性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样一来,按照“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理,自然就不应对闯黄灯的行为进行处罚了。
第二,在规则宣传上明显不到位。反对处罚闯黄灯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如果看到黄灯急刹车,会引发车辆追尾事故。这个理由自然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交通规则规定路口车辆限速30公里,看到黄灯减速应该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我们绝大多数的驾驶员在路口遇到黄灯往往是非但不减速,反而是加速,自然会引发追尾事故了。但就是这么简单的道理,在对规则进行宣传解释时愣是没有向社会公众说清楚。
第三,决策的过程发生了问题。对闯黄灯进行处罚这样一个影响面很广的问题,不仅在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而且要充分考虑到还涉及到大多数人行车习惯,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有一个适应期。现在匆忙出台且立即执行,被处罚者自然会感到有些冤枉;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争论又草率停止执行,结果是本来不敢闯黄灯的人现在也开始闯黄灯了。不仅严重损害了法制的权威性,更损害了法制的公信力。
因处罚“闯黄灯”引发的争议,给我们的决策者亮起了“黄灯”,当然,这是一种有益的提醒。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这种法治思维表现在具体工作中,就是在制定规则、进行决策的过程时,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严格依法办事。在决策过程中,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但一旦形成规则,就要严格遵守执行,要做到法制诚信,不可朝令夕改。
(作者为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