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此次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了12.28%,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了16.28%。同时,调整城镇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就业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595元调整为660元,进一步鼓励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通过劳动实现自我解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年7560元调整为7980元,其他定期定量救济对象的补助标准也一并调整提高。
失业保险金标准第七次调整
从4月1日起,本市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这是本市连续第7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调整后,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每档增加130元,分别提高到885元/月、940元/月、990元/月;第13-24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
为提高本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本市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月收入标准作适当调整。
对实行全日制工作的万人就业项目从业人员在现有收入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70元,达到1740元/月。其他社区“四保”等公益性岗位收入标准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
此外,为促进青年、协保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就业,近年来本市陆续出台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等政策。随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将相应从1160元/月提高到1296元/月,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都将从725元/月提高到810元/月。
“城保”“镇保”封顶线提高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从4月1日开始,本市对201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320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310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280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270元/月。
■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5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10元/月。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将同时进行调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0元。
按照国家医改要求,本市从4月1日起,将“城保”统筹基金、“镇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原来的28万元提高到34万元,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城保”、“镇保”医保基金支付80%。
此外,今年4月1日,本市医保进入2013医保年度(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13年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2医保年度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