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地开辟媒体监督栏
《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听证会稿)》第三十四条,特地开辟了“媒体监督”栏,提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并要求对媒体等途径反映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在实际的工作中,确实有不少行政部门在执法中回避舆论监督、害怕舆论监督的现象。有些部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你怎么追他,他都不作声、有些单位推一推,他重视一下。”南京市法制办新闻发言人翁宁说,南京市委市政府对舆论监督也非常重视,经常通过讲话、文件强调这一块,这一次是改为用《办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今年初,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杨卫泽就在会见驻宁媒体记者时表示,去年他仅在传统媒体上就做出过50多次批示,其中绝大多数是舆论监督的稿件。杨卫泽表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媒体曝光的问题,就是整改的命令;媒体提出的意见,就是努力的方向。”
请社会人士任“监督员”
除了媒体监督外,本次出台的“办法”还提出了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并提出设立“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举措。《办法》还设立了“投诉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不当行使或者不履行行政执法职权行为的,有权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哪些属不作为乱作为
哪些情况属于不作为?《办法》规定,对法定的依申请行为,在法定期限或者公开承诺期限内不作出受理、审查、决定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纠正和依法处理的;不履行法定的巡查、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职责的;对投诉、举报、申诉不按照规定受理、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赔偿、补偿而不予赔偿、补偿的。
哪些情况属于乱作为?《办法》也规定,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权限执法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明显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做出行政决定,以及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变更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明显不当使用或者滥用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政执法方法、手段明显失当的;违反规定或者承诺时限随意延长办理时限的;不按照规定使用符合法律要求文书的;不使用票据或者不使用合法票据的;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非法定义务的。 (成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