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条”给出维修路径
一旦小区的电梯发生紧急故障,谁来修、怎么修,地方法规有没有给出了现成的维修路径?有。2010年实施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66条列举了几种情形,明确物业公司应当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制定维修、更新方案,其中第一种就是“电梯故障”。
法规明确,小区里电梯故障组织维修,“组织者”就是物业公司,如果物业公司干不了,还有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垫底“代修”;无论业主大会是否成立,只要电梯必须维修,维修费都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当然,列支前还有一系列的审核、审价程序,保障维修资金不乱花。如果业主大会已经成立了,物业公司要用维修资金,就必须先得到业委会审核同意,然后再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小区电梯该修就得修
目前,全市上万个住宅小区的电梯维修,就是这么“依法运转”的。但是,今年以来,那101个小区、1800多台的电梯的“维修梗阻”,又是怎么发生的?
市人大代表张雅玉旁听过一个小区的维修协调会,动用维修资金,必须要业委会敲章同意,但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意见不合,维修项目只好叫停。
“类似情形不在少数。业委会是替广大业主管钱的,但那个‘章’实在攥得太紧了,生怕维修资金账户里的钱又要减少。于是,业委会不同意,没钱修,物业公司也不管了,这件事就没法办了,整个就是不良循环。”张雅玉说,如此“惜用”,势必为小区公共安全埋下隐患。小区电梯,如果该修不修,一旦发生业主人身伤害事故,如果物业公司行使了告知义务,但业委会“不作为”,那么由此引发的诉讼,业委会将承担不小的责任。
重申“强制维修”制度
今年,钱翊樑等15位市人大代表已就全市电梯安全提出立法案,其中特别强调小区内电梯故障要严格执行“强制维修”制度。目前,电梯安全已进入上海地方人大立法程序。
“面对电梯事故,有人质疑电梯生产商的责任,我要问的是,如果一种合格药品明明一天只能吃1片,有人吃了一瓶出了事,这到底是谁的责任?是产品质量不合格,还是不当使用合格产品?人们要学会按照规则对自己负责。”钱翊樑打了个比方说,电梯也一样,质量合格的电梯进入小区,就成了业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业主要使用好、维护好财产,无论是为公共安全,还是为自身安全,维修资金,该用就别省着。
本报记者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