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食品安全法》实施已经四年,但保障食品安全,仅仅有法可依是不够的,还必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比如在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中,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办公室人员就承认,监管部门“一个月抽查一次,他们来检查,我们就把东西(馒头)拿到办公室给他们检查,不让他们去车间,他们一来我们就把车间的门关上,不让他们进去。”可见,如果监管成为走过场,法律就难见威慑力。
据悉,《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已列入国务院法制办2013年立法计划,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提出,食品安全法中应该有一个专章来规定食品安全问责制。在法律中专章规范问责,甚至可能对监管渎职问责和追究刑责,意义重大。针对食品监管中存在的监管疏漏、暗箱操作、营私舞弊,有利益时争着管,没利益时“谁都不管”,建立问责条款和“制度笼头”,让每一个过失、监管失察,都受到立竿见影的制度处罚。对监管者实施食品监管问责制,绝非一种随意,而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刑法》第397条中就有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究责“刑上大夫”了,对其他违法者才会造成一种“处罚威慑”,形成普遍的食品安全敬畏感。 (耿银平 全文刊新民网,网址www.xin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