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好环保标志
管好路上的机动车,就意味着申城PM2.5的一部分污染源不能“逍遥法外”。2006年以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试行了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和高污染车辆限行措施,淘汰了33.4万辆高污染机动车。
修订草案将这些现有行政措施上升为法规规范,第32条明确:市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市机动车统一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同时,对标识为高污染的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高污染限行区域和时间,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环保部门另行规定。
抽测在用机动车
目前,环保领域普遍存在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以及执法难的问题。立法该如何提高执法效率,加大违法成本?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的一种设想是:变“结果罚”为“行为罚”——对“冒黑烟”行为可直接处罚,只要污染行为发生,不论结果如何,监管部门就能处罚。
这样的“行为罚”如何实施?条例草案给出的执法程序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会同环保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督抽测。遥感监测取得的数据,可作为环保执法依据。此外,环保部门可在机动车停放地监督抽测正在使用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在用机动车车主或驾驶员应配合公安交通、环保部门的监督抽测,不得拒绝、阻挠。否则,由公安部门或者环保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报废车不得上路
污染物排放如果超过规定标准,又无法修复,这样的机动车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不得上路行驶——修订草案第33条提出对机动车的报废规范。
如果报废车坚持上路,那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