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钢指出,资本市场说到底是法治市场,法治强,则市场兴。修改后的证券法,应是一部市场运行法,而不是一部市场管制法。他表示,证券法修改的法理和逻辑应当主要体现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为基本价值取向、以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为核心、以行为统一监管为原则三个方面。
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
肖钢指出,证券交易不同于普通商品交易,在公众化交易条件下,证券市场的交易关系具有不同于一般民商事关系的特殊性,需要通过证券法的特别规定来调整。由公众交易的特殊性所决定,证券法应当把维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作为基本价值追求,在这次证券法修改当中,在对广大公众投资者的保护上应该要有新的突破。
对此,肖钢提出了七个方面建议:研究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研究建立证券市场的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建立和解金赔偿制度也就是行政和解制度、研究建立监管机构责令购回制度、研究建立承诺违约强制履约制度、研究建立侵权行为人主动补偿投资者的制度、研究建立证券专业调解制度。
有效激发市场活力
关于激发市场活力问题,肖钢指出,以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核心进行证券法修改,就要求在制度安排上,侧重于更多的提供市场主体的活动规则,而不是监管机构的管制规则。“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认为修改后的证券法应该是一部市场运行法,而不是一部市场管制法。”
因此,他建议证券法修改要在培育和强化市场机制上下工夫,一是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一切符合条件市场主体都有自主参与竞争的可能;二是明确公平一致的市场规则,市场主体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规范要求、权利和义务等都要有清晰的规定;三是健全严格的保护和制裁规则,既要有高效便捷的法律渠道,实现对守法经营主体受害时的权益救济,又要有严密有力的监管措施,实现对违法主体的惩罚和制裁。
行为统一监管为原则
关于行为统一监管原则,肖钢提出,三中全会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其中很核心的一条在于建立统一的市场体系。规则不统一将影响一国证券市场的整体竞争力,“我国证券市场周期性地出现需要清理整顿的问题,根本原因也在于此”。因此,他认为立足于行为统一监管的原则修改证券法,应做到业务规则的统一、监管要求的统一和监管机构的统一。
肖钢表示,有违市场公平公正的、容易引发监管套利的、不利于防范系统风险的市场制度,都需要加以完善。市场主体的主管部门对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相关主体提出特殊管理要求,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主体可以适用不同的市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