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包括总则、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信息披露、回购与并购重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附则等九章,一共70条,对优先股发行主体、发行条件、投资者资格等内容予以详细规定。
公司高管及配偶
不在发行对象之列
办法明确了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主体范围,即上证50指数成分股公司,或者是以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以及回购普通股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对象应属于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每次发行对象累计不超过200人。具体而言,合格机构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QFII、RQFII等。对于个人投资者,则要求其名下各类证券、资金、资管的账户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利益输送,发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不在发行对象之列。
并非稳赚不赔
经营状况不好分红无望
在昨天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再次强调了投资风险,他举例说,目前,优先股作为尚处试点阶段品种,虽然在分配股息方面有优先权,但并不是稳赚不赔、没有投资风险的品种,如果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不好,不能支付股息时,投资者也无法拿到分红。具体在剩余财产分配时,优先股先于普通股,次于债券;而如果公司成长很快,普通股可以分享投资成果,优先股却不能。
据悉,《办法》征求意见截止到12月27日,预计明年1月初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