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表示,为确保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健康稳定发展,防范市场风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进行了修改,其中将第五条修改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