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阴阳合同”获利
2013年7月19日,工商浦东新区分局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对一家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7400元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在与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居间协议、为双方提供居间服务时,三方商定房屋实际成交价格为116万元。由于买方只能承担12.4万元的首付款,其余房款都需要通过贷款解决。当事人为促成交易,三方约定将房屋售价在正式买卖合同中标高至148万元,使得买方获高额贷款。
■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 此种行为,不仅削弱了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而且存在潜在的风险,易引发连锁纠纷,给交易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非法转让禁止流通商品
工商青浦分局在接到青浦公安分局移送的凌某无照从事房产经纪案件,挖出“案中案”。当事人中介出售的位于青浦区某小区的房屋,是经原青浦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认定的动迁安置房,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不得转让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从事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的经纪活动。工商青浦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 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动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房时,应查看其产权证明,或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明确房屋的性质,切勿为一时贪图小便宜,为今后履行合同埋下隐患。
违法出租执业证书
工商松江分局监管干部在检查中发现,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张某某年近七十且长期不在本地生活,而上海YY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发生的经纪业务却一直以张某某的身份办理房产经纪交易手续。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当事人承认了借证的事实。最终,分局依据《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暂停经纪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 房屋中介的经营场所应当公示经纪组织及执业经纪人的详细信息,消费者购房过程中应确认执业经纪人是否履行义务,保障房屋交易过程合法合规。
本报记者 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