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搭建,毁绿建房,排污不断,当受害群体举报和投诉时,有关部门的回答是:正在“走程序”。一推了之。
所谓“走程序”,即发现问题的部门(如物业)无执法处置权,需一级一级向上报批,以获执行的批示,其过程就是“走程序”。很多案例显示,由于时间的拖延,有时问题越发严重,新的问题又在产生,使问题的解决难上加难。
对有关部门习以为常的“走程序”应该议一议,剖析一下:
其一,制度的缺陷。发现问题的基层组织掌握处置问题第一手材料,最易解决问题,却不能行使执法权,必须上报“走程序”。由于层层审批,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解决问题无实质性的推动,相反,延误最佳及时处理的时机,星星之火不灭,变成大火再救难度可想而知,政府的公信力也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
对此,从实际出发是否可修正某些规章制度,下放执法权,使基层管理部门发现问题即能及时下手解决。如果一时难以做到,也必须精简审批环节。
二、推诿的借口。有关部门一旦上报“走程序”,不管何时下达执行的决定,无时间约束,其可不管,即使面对深受其害的百姓质问,往往用“走程序”而推诿。面对需及时处理的事件无动于衷,让自己的不作为披上无责的外衣而心安理得。你在火里,他在水里,有了借口更可以慢慢来。
第三,滋生官僚主义。明摆着事实清楚应及时解决也可处理的问题,进行所谓的必需的公文旅行,上级只凭书面报告作形式上的原则批示。一级一级的批示,只是完成了形式上的手续而已。“走程序”使官僚主义合法化。
“走程序”从某种角度讲,就是上述不良作风的产物。改革大潮应对“走程序”冲一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