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天打牌
晚上发放高利贷
柏万青讲述了自己亲耳听到的事情:一男青年由于业务上急需融资,通过网上找到一条高利贷借款信息,他便用网上提供的电话联系借款事宜,对方约他到某咖啡馆见面。他只身一人如约前往,对方来了7个男子。双方一坐下,对方问男青年准备借多少钱?男青年提出借10万元,对方就让他写下10万元的借条。过了几天,对方便对借款人逼债,一个月后变成了20万元,不久又往上涨。最后男青年通过朋友求情,还了20万元作罢。后来,这名男青年报了警,但警署认为是民间借贷不予立案。男青年起诉到法院,法院因证据不足,男青年最终还是败诉。
她说,近来,此类案件在上海时有发生,但由于目前法律对高利贷行为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公安机关往往以不涉及民间借贷为由不立案、不处理,法院则以证据不足无法受理,各地司法机关在打击该类活动中常常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界。
她发现,目前高利贷活动有几种常见形式:
■ 利用居民私家的棋牌室赌博非法借贷。有的白天看上去是居民以娱乐为主的正常打牌,到了半夜就因无人监管开始赌博活动,从而导致利用赌博发放高利贷的滋生。一些非法放贷人员经常出没在一些城乡结合区的各棋牌室。发放的方式一是以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几倍发放贷款,牟取高额利息。
■ 有的借贷时预先将利息扣除,预扣利息不仅使利率变相提高,而且具有欺骗性。
■ 还有的将利息计入本息计算复利,即俗称的利滚利。
由于这种地下金融体系并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无论是发放者和借贷者都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发放者存在血本无归的风险,借贷者存在着被高额利息拖垮的风险。由于非法借贷导致的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案件,不但对社会正常的金融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而且还会诱发刑事犯罪,严重影响家庭和谐、社会治安稳定。
立法缺失
放贷者有机可乘
柏万青介绍,国外对非法借贷都有相关法律,而我国高利贷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民事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此规定虽然涉及了“高利贷”,但只是指明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并未完全禁止“高利贷”。非法放贷者也十分“精明”,他们摸索出了一条“合法”收回本息的操作途径,即放贷时他们均让借款者写好借条,并约定到期还款日,若到期对方还不了钱,在通过非法手段逼讨后仍然还不出,他们就会拿着借条到法院起诉,立法上的缺失使得非法放贷者更加猖獗。
因此,柏万青建议,对非法借贷要立法,特别是要加大经济刑的适用力度。对罚金、没收财产等应当作为非法借贷罪的必要刑,而且在处罚力度上,应当进一步加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当直接明确规定适用没收财产的刑罚。同时,非法借贷后,为追讨钱款而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适用数罪并罚。
本报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