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7日6时许,位于嘉定区江桥镇高潮路221号的上海供民纺织品有限公司突发火灾,嘉定消防部门出动3辆消防车、21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扑救,所幸扑救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
火灾发生后,嘉定区公安分局组织法制办、刑侦支队、治安支队和消防支队等多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原因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上海海的塑胶有限公司“江桥工程钢结构”项目施工期间,陈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项目承包给上海健绩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同时要求只能在节假日进行施工。为赶工期,在未取得动火许可、气割作业未做任何防护的情况下,陈某与包工头王某指使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许可证的气割工石某进行气割作业,导致气割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根据《刑法》第134条第二款定罪前置条件“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组研究后认为,上海海的塑胶有限公司陈某、上海健绩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王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有效履行消防管理职责,未能及时消除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事故隐患,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现嘉定区检察机关已对陈某和王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予以逮捕。
据了解,陈某除已在上海开设公司外,在深圳还开设了分公司,两处的土地及厂房市值已超过5千万元,而今却要锒铛入狱,不禁令人叹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