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不告担保人
2012年7月,钱海起诉要求赵媛返还借款30万元,依据是赵媛出具给他的一份书写十分规范的收条,上面还有担保人孙兰。钱海表示主动放弃对孙兰的追索。然而,被告赵媛却向法院申请追加孙兰为第三人。
赵媛说,虽然自己在借条收款人处签了名,但实际借款人是孙兰。自己与钱海并不相识,是孙兰要向钱海借款,但又没有工商银行账号,所以借用账号收款,30万元就这样划到了自己的工行卡里。之后,孙兰办好工行卡,赵媛就将30万元划给孙兰。因此,孙兰是借款人和收款人。
那么,赵媛又怎么会在别人的借条上签名呢?赵媛的回答是:因为自己不懂。
对此说法,钱海表示不认可。钱海表示,自己以前确实不认识赵媛,但孙兰与双方都是好朋友,为了帮助赵媛借款才找到了他,并自愿做赵媛的担保人。
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赵媛应向钱海返还借款30万元。赵媛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案件似乎有了答案,然而围绕30万元借款产生的纷争还没有结束。
谁是真正借款人
在上述案件二审期间,一审未露面的孙兰向法官陈述了案件事实。孙兰说,2010年8月,赵媛以男朋友李西投资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孙兰向钱海借款。
那么,赵媛为何又要把这30万元转给孙兰呢?
孙兰解释说,因为这笔钱是赵媛借了之后再转借给男朋友李西的,赵媛想收取利息又不好意思,所以就先转给孙兰。这样,名义上是孙兰借钱给李西,收取利息就很自然了。
事情真相果真如此吗?
去年1月,在借贷案中败诉的赵媛,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孙兰告到长宁区法院。赵媛在诉状中称,她并未从转款行为中获得利益,反而是孙兰将30万元用于放贷收取利息。因此,孙兰取得30万元没有合理合法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请求法院判令孙兰返还不当得利30万元。
孙兰说,赵媛将30万元转给她后,她分两次将其中的28.8万元以现金和转账的方式给了李西,剩下的1.2万元作为预付利息,其中1.19万元于数天后由赵媛和孙兰共同提取。孙兰表示,为了配合赵媛,自己始终没有将真实情况告诉李西。因此自己与赵媛之间是隐名代理关系,自己收取赵媛交付的30万元具有合法依据,并非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涉案30万元资金流转的事实并无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孙兰取得30万元是否有合法根据。
法庭认为,被告孙兰主张其与原告赵媛是隐名代理关系,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孙兰取得30万元没有合法根据,并使得赵媛的财产受到减损,因此,孙兰应当将这笔钱款返还给赵媛,遂判决支持赵媛的诉讼请求。孙兰对这一判决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借贷关系理清楚
明明白白30万元,清清楚楚4位年轻人,可是案情怎么听都觉得有点混乱。主审不当得利案的陈婷婷法官表示,4名年轻人围绕30万元借款搅成了一锅粥,案情确实有点凌乱。但依法理分析,案情其实还是比较简单的。
30万元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相应法律关系十分明确。在钱海与赵媛之间,由于存在双方认可的借条,因此两人之间毫无疑问地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赵媛主张因为银行卡的原因,自己是受孙兰委托代为收取钱款,孙兰才是真正的借款人。但是,赵媛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因此败诉,承担了举证不利的后果。
而在赵媛与孙兰之间,由于存在30万元流转的事实,孙兰虽然主张是应赵媛的要求,借她的名义把钱借给李西,但同样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也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至于孙兰与李西之间,从现有证据来看,也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孙、李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上述两个案件并不产生影响,两人之间是否也会发生诉讼及诉讼结果如何,都要等诉讼实际发生后由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现在还无从说起。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特约通讯员 章伟聪
本报记者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