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比例实行差异化监管
《通知》系统整合了现行监管比例政策,建立了以保险资产分类为基础,多层次比例监管为手段,差异化监管为补充,动态调整机制为保障的比例监管新体系。《通知》根据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将保险资金各种运用形式整合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个大类资产,并规定了三类比例实行不同比例差异化监管。
一是监管比例,投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占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分别不高于30%、30%、25%、15%,投资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无监管比例限制。投资单一上述资产的监管比例均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单一法人主体余额的监管比例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突破比例的,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
二是监测比例,针对流动性状况、融资规模和各类别资产等制定风险预警比例。达到或超出监测比例的,应当规定履行相关报告或披露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三是内控比例,制定投资内部风险控制比例,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审定后向保监会报告年度比例执行情况。
股票投资比例实际未扩大
按照保监会此前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和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对此,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权益类资产包括上市权益类资产和未上市权益类资产,实际上并未扩大股票投资比例。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与改革的总体考虑是,兼顾监管需要与市场实际,明确监管与市场的权责范围,建立以保险资产分类为基础,多层次比例监管为手段,差异化监管为补充,动态调整机制为保障的比例监管体系。《通知》的发布与实施,基本做到“一个文件管比例”。一方面,大大简化了监管比例,实现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与国际监管惯例的初步接轨;另一方面,增强了市场活力,提高了监管效率,体现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及大力推进监管转型的基本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