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山区法院对2013年至今审理的400多件危险驾驶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该类案件中的被告人身份发生了变化,由之前的本市常住市民向外来创业小老板发展,此类群体一方面是喝酒爱好者,一方面又是驾车爱好者,而他们对罚款甚至是刑罚都比较“迟钝”,不存在被开除工作的后果,从而对酒驾入刑缺少更多的“敬畏之心”。
另外,大部分危险驾驶案件发生于晚间7时至10时之间,涉案人员抱存侥幸心理,认为在夜间“醉驾”不易被发现。近六成被告人的醉酒驾驶行为被查获,是因为发生了两车或单车轻微刮擦等程度较轻的交通事故,约四成被告人系在公安机关设卡检查时被查获。60%以上的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0.80毫克/毫升至1.6毫克/毫升之间,醉酒程度相对较低,被告人多知晓醉驾的后果,但抱有侥幸心理。
被告人倪某现年37岁,30岁那年从江苏来沪从事钢材贸易。去年11月30日晚上,倪某在宝山区盛桥镇的一家酒楼与客户吃饭,在客户的强烈要求下,喝下了一瓶红酒。仗着酒楼离家不远,此处又地处偏僻,酒后的他还是坐在了驾驶座上。当车沿着古莲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古莲路200号附近时,与相对开来的被害人王女士的车相撞,经血液检测,其乙醇含量为2.11mg/ml,属于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3月17日,宝山法院以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一直被取保候审的倪某被收监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