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认为,这套房屋虽然登记在小崔的名下,但是在婚后购买,是小崔的父母对他们夫妻的共同赠与,而且自己的父母也拿出十几万元装修,且房产比起2009年,已经升值,他有权利就该房产提出财产分割。而小崔认为,这个房屋是自己父母出钱买的,且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应属于个人财产,升值与小李无关。装修虽然男方父母花了十几万元,但小李一直无偿居住和使用,装修款不应该返还给他。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李无权要求分割该房屋,但房屋的装修款折价后要返还给小李。据此,法院驳回小李要求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小崔的父母为女儿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女儿一人的名下,应当视为对女儿个人的赠与。小李在离婚财产分割的过程中没有权利要求分割该房屋,也没有权利要求分享该房产的增值部分。但小李父母出资为小崔名下房产装修,花费十多万元,因为房产属小崔的个人财产,装修费应由小崔个人返还给小李。
需要说明的是,父母为孩子买房时一般不会与子女签订书面协议,说明是赠与自己的儿女,他们的配偶在离婚时无权分割。虽然这样的协议可以充分保障到单方面的最大权益,但中国长久以来的传统观念很难接受这种财产协议,甚至可能因签协议而引发家庭的矛盾。但随着房产的增值,作为普通收入家庭的父母,花费毕生积蓄为孩子买房,当然是希望他们可以白头偕老,如因子女离婚导致财产流失,对支付了毕生积蓄的父母很不公平,也难以承受。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于父母在孩子婚后为孩子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认定为孩子个人财产的规定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而且也更符合中国目前的国情。
市老年人法律服务中心志愿者律师 李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