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评论·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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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07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今日论语
禁止窃听偷拍要有执行力
秦 丹
  秦 丹

  银行卡在自己口袋,钱却被人取走了。窃听定位器、针孔摄像器等设备公开叫卖,社会危害令人闻之心惊。日前由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质检总局制定的《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材和“伪基站”设备。该规定拟从5月1日起施行。

  法律必须对公民的个人隐私保护有所作为,也必须承担起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责任。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利益,生产、销售针孔摄像器等设备,这些东西流入社会,有丈夫用来监听妻子的,有考生拿来作弊的,有犯罪分子买来改装银行摄像头的,甚至还有杀人犯装在自家门口监控警察的。尤其是监听引起的命案,“伪基站”利用号码诈骗的事件,更是在以血的教训说明禁止窃听窃照行径的必要性。

  依法禁止窃听窃照行为,斩断相关利益链,让公众看到了希望。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我们之前也并非无法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3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刑法》第284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法可依,但窃听窃照和生产、销售、使用相关设备的现象泛滥,这是不是说明,一段时间以来,有关部门的执行力很不到位?

  在保证执行力的情况下,一定得提高犯罪的成本。有记者暗访,发现淘宝兜售的类似设备已经更换成相对隐蔽的名称。因此,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游戏中,如何维护法律的尊严,这是一个严肃的话题,需要清晰的答案。

  有一种声音称,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是保护贪官和名人。这种说法禁不起分析。的确,类似湖南衡阳6名官员没有抵得住“色诱+针孔+敲诈”,出了串案,但反腐也要依法而行。要知道,在无序的窃听窃照状态下,人人都可能是受害者。

  不要说普通人无权监听他人,即便是执法人员,也并非想监听谁就监听谁。2008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这被认为是第二轮司法改革开始的标志。通过这次司法改革,明确了监听、窃听等在内的技术侦查手段,可以适用于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

  监听、窃听等技术侦查手段被公权机关滥用,后果不堪设想;这种手段若被一些个人和组织非法使用,后果同样可怕。公民的隐私权经不起伤害,公民有免于被监听的权利,信息和隐私安全理应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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