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夏家住6楼,她将小华安顿在北房间后就和小玉休息了。第二天清晨6时许,她们发现北房间里的小华已摔下楼气绝身亡。经公安人员现场勘验,小华的死因是从6楼窗口坠落,并排除了他杀的可能。
痛失爱女的小华父母认为,小夏和小玉应对小华之死承担民事责任。两位老人把小夏和小玉告上了法庭,诉称由于两被告疏忽大意,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受害人坠楼身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200余万元。
原告认为,事故的北面房间格局已经人为改动,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本身就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被告安顿受害人入睡时为凌晨2时多,坠楼之时仍处于醉酒状态,受害人在醉酒状态下,分辨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完全有可能混淆门窗位置,导致失足坠楼。
被告辩称,事发前的晚餐和夜宵均是小华邀请组织的,期间被告都劝小华不要多喝酒。小华借宿时不愿意与被告同住,所以只得让小华一个人居住在北房间。看到小华睡安稳了,被告才离开。小华的死与被告无关,作为朋友,被告在小华碰到困难时出手相助,可以说已经仁至义尽,并无过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死者小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酒量,应当预见醉酒可能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后果,对饮酒后自身安全负有首要的、完全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尽管被告的住处对清醒的正常人不会构成安全威胁,但对已经部分甚至大部分丧失分辨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醉酒者而言,显然存在安全隐患,两被告对此负有责任。经重新核算,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共计应为992560元。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第一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两原告14.8万元;第二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两原告9.9万元。 方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