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苏认为,租赁合同到期前,林华未通知自己,就将房屋出售。因此林华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造成损失,现陈苏起诉要求林华赔偿人民币5万元。林华则认为,自己曾经在出售房屋前与陈苏协商,但陈苏没有表示。为慎重起见,他在12月20日租赁合同到期后,才和马尚正式签订合同。而且陈苏是非上海户籍,现在已经离异,按照目前的政策,属于限购对象,根本不可能购买房屋。
陈苏承认自己是非沪籍人士且已离异,如以一个人名义购房确实属于限购对象;但他主张离异后其女儿随他共同生活,且其女儿是上海户籍,若其和女儿共同购房则并不受限购政策的影响。那么究竟陈苏是否属于限购对象呢?法院又会支持谁的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观点】首先,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通知承租人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价款、付款期限及方式等相关同等交易条件。本案林华直到12月17日,才通过短信告知陈苏具体交易条件,但同时要求陈苏当天就支付定金50万元。然林华与马尚的买卖房屋之间不存在当日支付定金50万元的交易条件。因此林华就优先购买权向陈苏履行通知义务时的确存在瑕疵。
其次,陈苏在庭审中自认其系非沪籍单身人士,且根据现行政策其一人作为买受人时属限购对象。根据该事实,即使陈苏在林华告知同等交易条件后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会因政策限制而无法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因此陈苏并未因为林华履行通知义务有瑕疵而造成实际的损失。
再次,陈苏认为其与上海籍女儿共同购买房屋则并不限购的问题。然而一方面陈苏并未就此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另一方面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系一种法定权利,有着严格的主体限定条件,只有房屋的承租人才可以享有,本案中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为陈苏一人,其女儿并非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院判决】驳回陈苏要求林华赔偿损害其优先购买权5万元的诉讼请求。
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主任、房产专业律师 郑健(法律咨询热线:021-51712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