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该房屋属周某和陈某共同共有,故在签约期间,徐某及中介公司要求陈某出具已经得到房屋共有人周某同意出售房屋的相关书面说明。陈某当时便出具了由周某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中载明周某委托陈某出售该房屋并代为办理一切事宜。另中介公司经办人与周某通过电话,多次就出售该房屋事项进行联系。
后来,周某找到徐某,表示该房屋是周某和陈某两人的共同财产,而他本人对该房屋买卖并不知情,因此陈徐两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他不同意卖房。徐某当然不愿意,他认为自己是按照正常的房屋买卖程序买房,而陈某当时提供过周某的授权委托书,房产中介也就出售房屋事宜与周某通过电话,因此周某的说法纯属瞎说。周某遂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确认陈某和徐某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案中,陈某在出售系争房屋时出具委托书,而且从徐某提供的证据即电话记录看,周某确于购房签约期间与中介公司经办人多次联系,周某对此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可知周某对陈某出售系争房屋是明知的。故周某以其并不知晓或并未认可售房行为为由,要求确认与徐某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徐某的意见,判决对周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法律咨询热线 021-63546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