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个事情,我们应该从三方面来看待。首先,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去做自己力所不能及的事情,这是对的,没得讨论,也是全世界的共识。
其次,这位少年舍己救人的义举已经发生了,而且造成本人右眼失明、记忆衰退等严重后果,后遗症可能还要困扰他很久,家里为此还背了30多万元外债。面对这种情况,政府就应该热情救助,不能失职,决不应该以“不鼓励”为由冷漠待之,令其“因义致困”,也不应该将其推给社会慈善捐助,因为这是政府的本分。在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之后的保障方面,现在的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将来能否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法规确定了成年人见义勇为的救助办法,一旦出现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也应有救助规定。
第三,无论通过什么方式,给予这位少年的救助、优待,并不意味着“鼓励”,毕竟没有人会为了这些救助、优待而愿意失明、致残。因此,各地在具体救助时不必有包袱。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辽宁少年是个案,普遍的认定标准应该如何制定和执行,需要更妥善的权衡。然而,对个案的处理也应导致普遍适用的原则,促成社会形成这种共识: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固然不在鼓励之列,但是一旦发生了义举,政府就会全力救助,不让英雄因救人而陷入困境。(熊建 刊今日人民日报 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