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起,孙某、金某等合谋,以销售林权并代为管护、承诺到期给予高额固定回报方式向社会公众融资,吸收近千名投资人7000余万元。孙某、金某等以该林业公司已在美国借壳上市,投资该司股票可获高额回报为诱,采取虚增资产规模、操纵股价、签发虚假股权证明等手段,诱使投资人将所持林权置换成无价值的两家境外离岸公司股权,非法占有数百名投资人的林权投资款3000余万元。
【案情警示】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常见形式之一。投资人务必要在股权认购前明确以下几点:
■ 充分知晓国家林权政策。不能以林权转让作为纯粹的金融融资手段。如果有造林公司以“托管造林”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投资人在决定出资认购前须谨慎考虑。
■ 实地考察造林情况。购买外地林地,投资者一定要定期前往林地,察看实际经营管理及造林情况,防止造林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诱骗投资人出资,实施犯罪行为。
■ 谨慎将手中林权置换成股权。当林业公司以在境外上市为名,提出要以上市公司股权置换投资者手中林权时,务必慎重考虑,同时要充分调查该公司在境外上市真实情况,防止不法分子弄虚作假、设套欺诈,侵害自身合法权益。 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