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果3个月内答复代表
修订草案显示,如今人大代表提出书面意见,不再受时间限制,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是在闭会期间提出;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多位代表联名提出;可以通过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办理系统提交,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交。
与这些“宽松”相对的,是对代表书面意见跟踪办理的“严格”。修订草案提出,承办单位要在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确实不能在限期内办理完毕,要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承办单位若为行政部门,部门还应同时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经同意,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承办单位应及时告知代表。
如果代表对答复“不满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要研究代表的具体意见,必要时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共同研究;对需要再次办理的书面意见,交承办单位“再办理”,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同时,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府办公厅可以组织承办单位与代表“面对面”沟通。
书面意见办理纳入“评估考核”
审议中,一种普遍的看法是,目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存在“重答复、轻落实”的问题,要加强跟踪办理的力度,以确保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落到实处。为此,修订草案新增了以下规定——
● 跟踪办理情况录入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办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来保障代表对跟踪办理情况的知情权。
● 如果因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未能落实答复意见,则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有关书面报告,推动承办单位更好落实对代表的承诺。
● 承办单位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组织自查,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牵头,通过听取汇报、调阅文档、现场检查等形式建立“内部监督机制”。
近年来,人大代表普遍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加大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督办力度。为此,修订草案特别增加了“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对本单位、本系统的办理情况进行自查、开展评估考核的”规定。目前,市政府办公厅已经制定了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评估考核制度。本报记者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