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初,朱先生家里的老房子拆迁,一共分了两套公房,一套分给了朱先生弟弟和弟媳,一套分给了朱先生一家三口和朱先生的父母。本来分给弟弟的那套是给朱先生一家三口的,但是弟媳和父母的关系不是很好,朱先生作为家里的老大认为自己理应承担照顾父母的责任,就把分给自己的房子让给了弟弟和弟媳,自己一家三口和父母住在了一起。
2002年朱先生一家商量打算也将住的这套公房买成产权房,对于产权人写谁的名字,家里人还商量过,父母都同意写朱先生的名字,并且说如果写了父母的名字,以后有可能会交遗产税的,不仅花钱,而且很麻烦。这样就由朱先生夫妻两个人出钱把公房买成了产权房,产权证上写了朱先生一个人的名字。
去年,朱先生的母亲因病过世了。原来的一家五口变成了四口,朱先生的父亲一直沉浸在丧妻的悲痛中。为了让父亲走出伤痛,朱先生建议父亲上老年大学,参加居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父亲也渐渐走出了悲伤。出去接触人多了,有的人就和父亲说起房子的事,说老人应该有自己的房子,产权证上没有老人的名字,老人以后年纪再大点就会麻烦,儿子说不让住就不让住。父亲听到这些话就要求朱先生在产权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朱先生和妻子都不同意,称一起住了这么多年都好好的,怎么会要加名字呢?以后万一父亲过世了,弟弟再来分遗产,多麻烦。但朱先生保证会一直照顾父亲,可父亲就是不相信。没想到的是,父亲竟然真的将朱先生告上了法庭。
在该案审理中,我们提供了该房屋购买为产权房的所有书面材料,在确定产权人的材料中,有朱先生父亲的印章,以及朱先生母亲代朱先生父亲签的名字。庭审中,朱先生的父亲表示自己对产权之前登记在朱先生名下是没有意见的,只是坚持要求自己也是产权人之一。
开庭时,我提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朱先生将其妻子登记为产权人之一,是其处分其合法物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而原告主张产权共有的依据是认为在2002年购房时存在政策局限是不正确的,2002年的购房,不属于94方案中成年同住人有权通过诉讼形式主张成为房屋共有产权人的情形,故在被告不同意的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我的建议下,朱先生和妻子在庭审上再次向朱先生的父亲承诺,会一直照顾老人,并且保证老人对该房屋的居住权。
最终,法院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