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墙包括都城城墙(含宫城、皇城、京城、外郭及其附属建筑),以及现存城墙(城门)、护城河、城墙遗迹和城墙遗址。相比此前草案中提出的,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建筑物的,其高度不得超过所在地区城墙高度,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对建筑物的高度进一步细化,并明确提出“限高”标准:遗址、遗迹段不超过12米,建设控制地带以外至100米范围内不超过18米。
对于城墙保护范围划定前已经存在的建筑物超出“限高”该如何解决?草案中没有就这一问题进行解答,而此次意见稿中则提出,这类建筑物若是影响到城墙保护,则要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改造、拆除,相关部门将对改造、拆除的建筑物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