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9:上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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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场所外国文字使用规定》明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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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1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海市公共场所外国文字使用规定》明起正式施行
公共场所广告牌禁单独使用外文
陆梓华 焦苇
  本报讯 (记者 陆梓华 特约通讯员 焦苇)公共场所的广告牌等禁止单独使用外文,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也要使用外文标注。从明天起,《上海市公共场所外国文字使用规定》(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这也是国内首部规范外文使用的省级政府规章,于2014年9月15日经上海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旨在规范公共场所的外文使用,发挥其应有的服务功能,同时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地位。

  为了给在沪外籍人士提供便利与服务,本市公共场所的外文使用日益增多,但在提升城市功能的同时也出现了“单独使用外文”“外文使用突出于中文”以及“翻译不当”“拼写错误”等问题,既给不懂外文的市民造成了识别障碍,也使一些在沪外籍人士产生误解。针对这些问题,《规定》对本市公共场所外文的使用要求和译写规范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以及语委的指导与服务责任,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公共场所外文使用的监督,共同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展示国际化大都市的文明形象。

  《规定》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公共场所的招牌、告示牌、标志牌、广告牌等禁止单独使用外文,因对外服务需要使用外文时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与外文同时使用的规范汉字应当显示清晰、位置适当。二是公共场所使用的外文应当与同时使用的规范汉字意思一致,符合国家和上海颁布的外文译写规范,尊重公序良俗。三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等在使用规范汉字时应当同时使用外文标注,商业、旅游、文化、体育、医疗、邮政、电信、金融等公共场所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可以根据对外服务需要使用外文标注。

  对违反这一规定的情况,公众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者“上海语言文字网”设立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或者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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