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花闺女就生孩子,在当时那个年代简直是罪大恶极,姐夫让妹妹把孩子送到外婆家。正好外婆隔壁邻居婚后多年没有生育,就收养了吴女士。并办理了领养手续,吴女士的户口也迁到了养父家。两年后,养母因身患白血病医治无效离开了人世。不久,养父随工厂内迁到四川,吴女士也随养父到了四川。养父是广西人,在一次回老家探亲时,结识了一位广西女子,随之两人结成夫妻,并先后生下了两个妹妹。当时吴女士刚刚念完小学。两个妹妹的相继出生,使吴女士的人生道路走向了噩梦。这时养父告诉了吴女士的身世,吴女士方知自己的亲生母亲在上海。养父开始冷遇她,小学毕业后不仅不让读书,还经常饿饭,性格刚强的吴女士开始过起了流浪生活。
1987年,漂泊不定的生活中,吴女士遇上了一位对她颇有好感的男士黄某,两人很快就坠入爱河并同居,但他们的爱情没有得到男方家的支持,首先婆婆十分嫌弃这个“来路不明”的准媳妇,但男友很执著,这时吴女士已怀孕8个月,婆婆迫于无奈,默认了他们的结合,家里发了喜糖,订了婚。不巧的是,正好遇上计划生育运动。吴女士属于计划外怀孕而引产了,婆婆就让儿子与她分开。她月子还没做完,就遇到了一个女朋友,告诉她广州在开广交会,吴女士跟这位女子到了广州,做起了坐台小姐。在音乐茶座遇到了另一位男士蒋某,男士对她有好感,不仅帮她买了单,而且给了她几千元,饱受人生沧桑的吴女士备受感动,就投入了该男士怀抱,两人过起了同居生活。
1991年,吴女士回家探亲,在火车站巧遇黄某,得知他至今没有放弃她,也不嫌弃她的过去,这让吴女士感慨万分,决定与他重归于好。便赶到广州,与蒋某打招呼,谁知蒋某无法接受这一事实,愤怒至极,用菜刀砍了吴女士17刀,并断了她的右手,蒋某被警方带走。吴女士在朋友的帮助下得以康复,从此在深圳生活了20年。
今年初,吴女士来到上海找到了生母。生母还是接纳了她,出于忏悔,母亲承诺自己老了以后,房子留给她。但满心怨恨的吴女士经常与母亲吵架,把自己坎坷的一生归罪于母亲当年的“遗弃”,并无理地要求母亲把房子卖了,自己拿一部分钱走人。因为经常吵架,互不相让,吴女士已经脑溢血两次进院治疗。母亲被逼无奈,找到我们想把房子卖了,自己到敬老院。
听了他们的述说,我心里真不是滋味。我告诉吴女士,一是现在不是指责母亲的时候,当年母亲也是个受害者,对吴女士的处理不能算遗弃,因为送给邻居并办理了领养手续。二是出生不能选择,但人生道路可以选择。三是不能再争吵下去,脑溢血是吵出来的,自己的脾气要改。四是房子绝对不能卖。房子在,就有个根,房子卖了,没有根,两败俱伤。五是根据现有政策,吴女士户口可以报回母亲处,自己再找一份加四金的工作,为自己的日后养老着想。六是善待母亲,世上母亲只有一个,两人应该同病相怜抱团取暖。母女俩终于接受了我的调解意见。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刑法》规定的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遗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而且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本次纠纷中,吴女士的母亲因为是受他人强暴而意外怀孕,并没有结婚,同时吴女士的母亲只是将吴女士交由他人收养,并办理了相应的领养手续,故不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不存在吴女士所谓的遗弃一说。
对于吴女士母亲所有的房屋,想老了以后留给吴女士一事,吴女士应善待母亲。而且该房屋的权利人目前为吴女士的母亲,即只有吴女士的母亲才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吴女士的母亲既可以立遗嘱指定由吴女士继承其遗产,也可立遗嘱指定他人继承,或遗赠给他人等等。吴女士只有在母亲有生之年,善待母亲,与母亲两人抱团取暖,这样才有可能让母亲心甘情愿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吴女士继承。
这里还要提醒想立遗嘱的老年人,一定要立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遗嘱,以防因为立遗嘱时的细节问题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