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沈女士从本市某生物科技公司购买了一盒25克装的冬虫夏草,付款7475元。拿回家后,沈女士按照包装盒上“阴凉密闭、防潮防蛀”的要求,将冬虫夏草放置在冰箱冷藏室内。去年7月底,沈女士发现,这盒保质期为24个月的冬虫夏草竟然长出了霉斑。沈女士要求生物科技公司退货,但对方仅同意更换。
无奈,沈女士只能拿着更换后的冬虫夏草到长宁区消保委投诉,坚持要求退货。在消保委调解时,生物科技公司表示,他们销售的冬虫夏草是新鲜的、没有经过任何防腐处理,同时,为保证最高营养含量,也没有经过烘干处理,因此仍然存在3%的水分,需要在零下10度的条件下保存。生物科技公司承认,产品说明没有明确写明贮藏条件,确实存在不妥,所以才同意为沈女士更换等量、等规格的当年鲜草。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没有成功。
去年9月,沈女士向长宁区法院起诉,坚持要求退货。审理过程中,沈女士发现,更换后的冬虫夏草又发生了霉变,遂变更诉讼请求为“退一赔三”。
沈女士认为,被告在报纸广告上称其所售的冬虫夏草干度达到95%以上,“一斤干冬虫夏草大约需要3斤以上鲜草”。但在消保委调解时则称所售冬虫夏草是“新鲜的”、“没有经过烘干处理”。两种表述前后矛盾,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应当“退一赔三”。
生物科技公司解释说,“新鲜的”、“没有经过烘干处理”,是指该冬虫夏草系当年采集、经过晾晒处理的,而非未经任何脱水处理的“湿虫草”,因此,在消保委调解时的说法与广告宣传并不矛盾。生物科技公司认为,沈女士是因为保存不当才导致所购冬虫夏草发霉的,因此不同意她的诉讼请求。
长宁法院日前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沈女士与生物科技公司互相退货、退款,驳回沈女士其余诉讼请求。主审法官陈婷婷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对于涉案虫草的含水量并不存在相互矛盾的陈述,被告对“鲜草”与“新鲜的”两词的含义做出了合理的解释。因此,原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被告增加赔偿商品价款三倍的损失,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所以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