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彭某曾是一对恋人。彭某是一家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久,王某也成为了股东。2011年,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王某的母亲孙某将47万元转入该物流公司的账户,此外还给彭某3万元现金。彭某以物流公司的名义向孙某出具了收到50万元的收款凭证。
不想,没过多久王某和彭某两人分手了。孙某多次联系彭某,要求归还50万元和利息,但遭到彭某拒绝。王某和彭某都是公司的现任股东,且在验资后都抽逃了注册资金。孙某一纸诉状将女儿王某、彭某以及物流公司一并推上法院被告席,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还款义务,王某和彭某则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偿付义务,并互负连带责任。
王某对母亲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完全认可,并且承认该物流公司的增资过程为他人代办,所有股东均未实际出资,属于抽逃出资。但物流公司和彭某则提出异议。他们认为,物流公司早已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孙某归还了部分借款,对于剩余部分,也已通过现金的方式归还。但相关的还款凭证均由王某保存,王某存在故意隐瞒证据的嫌疑。
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流公司在完成验资后即将账户注销,并将账户金额全部转移出;再依据股东王某的证词,认定物流公司在增资过程中存在抽逃出资。对于还款凭证,法院认为物流公司及彭某负有妥善保管公司账册及原始凭证的义务,其无证据证明曾将上述材料交由王某保管,故对王某隐瞒还款凭证的抗辩不予采信。
法院一审判决物流公司返还孙某借款3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彭某、王某对物流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悉,服务非公经济法治论坛以及审判白皮书发放活动,已经成为虹口区司法机关与非公经济主体及其指导监督单位之间交流互动的重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