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丈母娘看女婿越看越欢喜。但是今天来调解的当事人丈母娘与女婿却是一对冤家。女婿与女儿就读同一个大学,读书时两人就从相识、相恋到相爱,最终决定走在一起。
女婿是常州当地一个企业的中层领导,平时也比较忙。就在女儿怀孕8个月时,丈母娘认为女婿应该多陪陪妻子才是,谁知女婿不仅不按时下班,而且经常半夜回来,丈母娘便起了疑心。一天下午,丈母娘约婆婆一起来到女婿的工作单位,想看看女婿到底在忙什么。对两个老人的“探访“,女婿十分反感,没好气地让他们快走。
女儿生下儿子后,丈母娘与女婿的矛盾愈演愈烈,主要是对教育孩子的分歧。一次,儿子在玩金鱼,女婿教育儿子要保护动物,不要伤害金鱼,儿子不听,硬是把金鱼掐死。女婿打了儿子几下,闻声过来的丈母娘一边抱怨女婿不该打孩子,一边抱起外孙就走。双方争执起来。虽然后来双方不了了之,但丈母娘对女婿的不满与日俱增。
前不久,学校老师向女儿与女婿反映儿子在学校表现不好,女儿与女婿便趁着双休日一起教育儿子,因儿子生性倔强,对父母的教育并不乐意接受,女婿就让儿子的手伸出来,狠狠地打了一下,儿子一下子哭了起来。这时一旁做家务的丈母娘看不下去,批评女婿教育方法不对,两人又发生争执。恰巧厨房用水壶烧的水开了,丈母娘走进厨房,没有消气的女婿,紧跟着进去,丈母娘拎起水壶示意如果女婿敢进来,就把水壶浇过去,女婿挑衅地说道:“你浇,你浇啊!”丈母娘气得拿起一旁的菜刀,女婿又挑衅地说:“你砍,你砍啊!”女婿上前对着丈母娘的头部、背部大打出手,一旁的女儿劝都劝不住。后来丈母娘及时报警,才使这场纷争得以停止。
这次丈母娘被女婿打得不轻,但丈母娘还是忍气吞声地在女儿家呆了两天。第三天便回到了启东,并留下遗书,声称自己如果发生意外,就是被女婿所害。女婿事后对自己的做法也认识到不对,并写下保证书,表示以后再也不会对丈母娘动粗。但丈母娘就是不依不饶心结打不开,于是与女婿一起到电视台要求讨个说法。
我首先批评女婿不应该动手打丈母娘,必须控制自己的情绪。再拿最近的一次冲突来说,如果不是丈母娘当时保持冷静,既没有摔水壶也没有动刀子,否则很可能会发生人员伤害的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当前沪上发生的故意伤害案例不少是激情犯罪。丈母娘是妻子的妈妈,作为一个丈夫就应该爱屋及乌,对丈母娘不尊重就是对妻子的不尊重,长此以往势必影响夫妻感情。好在妻子很贤惠,在丈夫和母亲发生冲突时,始终保持宽容、谦让,从不推波助澜。当然丈母娘也有问题,就是对外孙的教育上插手过度,这样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丈母娘所表现出来对下一代教育的干涉实际上是现在祖父母、外公外婆的通病,也是诱发家庭矛盾、婆媳纠纷的动因。基于女婿的个性和丈母娘的脾气,我主张双方暂时冷静一段时间,丈母娘回去照顾自己年迈的父母,女婿与妻对家务进行合理安排,自己带孩子。调解现场女婿向丈母娘再次表示道歉,丈母娘也原谅了女婿。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本次女婿暴打丈母娘纠纷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女婿的不理智而造成的。正如柏阿姨所说的那样,“如果不是丈母娘当时保持冷静,既没有摔水壶也没有动刀子,否则很可能会发生人员伤害的事故,后果不堪设想”。这里柏阿姨也说了一法律概念“激情犯罪”。
所谓“激情犯罪”,在西方犯罪学中被认为是一种“挫折攻击型”犯罪,而在中国,激情犯罪的概念可以更加宽泛,一般被认为是指当事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情绪失控而产生的犯罪行为,具有偶发性,被告人通常没有预谋,往往因一时冲动导致伤害后果。
本次纠纷中,如果不是丈母娘的冷静处理,女婿在与丈母娘争执时,处于情绪失控的“激情”状态,这种负面情绪很有可能会驱使女婿干出后悔莫及的事,如激情犯罪。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激情犯罪的概念,但这个法律术语经常在故意伤害案件的审理中听到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到,辩护人还会提出激情犯罪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存在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等情形,要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这些也不能改变激情犯罪是触犯刑法的有罪行为这一事实,当然应受到刑事处罚。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我们现在应该庆幸虽然在本次纠纷中女婿与丈母娘之间有肢体冲突,但终究是老人的克制才没有酿成大祸,否则女婿和丈母娘之间连坐在一起调解的可能性都没有,不理智的行为很有可能带来的是两家人的伤痛。柏阿姨提出的让女婿与丈母娘双方暂时冷静一段时间,各自回归到各自的家庭生活中,分开居住,是目前解决这一纠纷的上策,只有这样双方才能更加体会到对方的难处,有效缓解双方的矛盾。
这里还要给类似与于丈母娘的老人们一句忠告,“儿孙自有儿孙福,莫为儿孙作马牛”,不要过多干涉子女的生活,特别是对孙辈的教育问题,不要让自己拘泥于家庭生活中,争取让自己的晚年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