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承租人既不是原告任先生也不是被告吴女士,而是两人的祖父,任先生与任女士是堂兄妹关系,本来两家人逢年过节的经常在一起聚一下,聊聊家常,搓搓麻将,平时谁家有事,另一家也会帮帮忙,出出主意,总的来说关系还不错。但就是因为这次拆迁,两家人就不再来往了。
这套房屋的承租人任老先生在五年前过世了,但家里人并没有办理这套房屋的租赁户名的变更手续,承租人在拆迁时仍登记在任老先生名下,任先生和任女士的户籍都在这套房屋处。在拆迁时,与拆迁单位进行沟通时,任先生与任女士两家人商量后决定由任先生作出代表与拆迁单位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之后,任先生与拆迁单位多次协商后,确定了拆迁补偿利益,与拆迁单位签订了《上海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但在任先生与拆迁单位签订完《上海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获得了一定的拆迁补偿利益后,与任女士商量两人如何分割时,任女士提出任先生曾在他处享受过拆迁安置补偿,且对这套房屋无任何贡献,所以要求得到约三分之二的补偿利益。当然,任先生没有同意任女士的要求。
不久,任女士就将任先生告上了法院,在起诉状中任女士认为,在这套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后,任先生没有经自己的同意,擅自与拆迁单位签订了《上海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任先生本人曾在他处享受过拆迁安置,所以不符合本次拆迁的安置对象的情形,所以要求确定拆迁所得的三分二的补偿利益归其所有。
接到这个案件后,我们与任先生进行了多次沟通,并调查了相关的事实。
在庭审中,我们提出任先生与拆迁单位签订《上海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经过任女士委托受权的。退一步,如果任女士认为任先生没有经其委托受权而签订《上海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于是任女士不认可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诉请应是确认协议无效,而不是依据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求分割拆迁补偿利益。针对任女士提出的任先生曾在他处享受过拆迁安置一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等。本案中,从原告任女士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拆迁的是任先生母亲的私房动迁,不属于已享受福利性质的分房,所以任先生符合同住人的条件,有权分得拆迁补偿利益。
在庭审中,任先生向法官陈述了双方曾经协商的过程,并且同意所得的全部拆迁补偿利益双方均分,只是因为任女士要求多分,而导致本案诉讼的。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认为原、被双方均为安置人口,现在被告任先生也同意给原告任女士一半的补偿利益,这也是原告任女士应得的安置补偿份额,所以对原告提出的要求三分之二的补偿利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