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诊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患者,不得占用救护车设施、设备。不服从指挥调度的;拒绝抢救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送至的患者的;违反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与接诊医疗机构交接规定,导致救护车不能正常运行的……医疗机构有相关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避让或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侮辱、殴打、阻挠急救医疗服务从业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施救工作……将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