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岁的周某与62岁的蒙某是老乡。去年4月,两人经过预谋,由周某负责准备作案用的资金,蒙某出面租借一处底楼房子,先后两次约被害人张先生到该房屋内兑换美元,取得了张先生的信任。去年4月27日,两人再次将张先生约到出租屋内兑换美元。蒙某在屋内与张先生“交易”,趁张先生不备将价值110余万元人民币的18万美元悉数拿走,并利用事先破坏的门锁,将张先生反锁屋内,阻止张先生追赶,周某则等在屋外驾驶助动车接应。
张先生设法从涉事房屋跑出后迅即向警方报案。经过警方侦查,去年5月14日,蒙某在浙江湖州被抓。次日,蒙某协助警方在浙江杭州将周某抓获。案发后,警方追缴9.2万美元发还张先生。
周某到案后,警方经过并案侦查,一起发生在2008年情节类似的抢夺案随之浮出水面。警方查实,2008年,在一家租借的服装店内,周某用相同手法取得被害人朱先生9.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5万余元)后,从该店后门离开并从外面反锁使朱先生不能及时追赶。
在公开开庭审理中,两名被告人辩称自己没有抢夺故意,蒙某的辩护人认为蒙某是从犯。法庭审理后认为,两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反锁房门阻止被害人追赶的方法,强行夺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法庭同时认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蒙某作用相当,没有主、从犯之分。但两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蒙某有立功情节,因此,对周某可以从轻处罚,对蒙某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