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我们代理案件的是吴女士。吴女士和张先生是通过网络认识的,之前,吴女士在外地工作,与张先生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吴女士辞去原来的工作,来到了上海,重新就业。之后,两人领取了结婚证,办了结婚仪式。婚后,两人和张先生的父母住在一起,可毕竟是两代人,生活习惯等各方面都不同,于是两人决定买套房子。 购房时,吴女士拿出了自己的积蓄,张先生也拿出了其婚前的积蓄,还差的15万元,是张先生父母出资解决的,剩余的房款,就由吴女士和张先生从银行贷款,产权证上写了吴女士和张先生两个人的名字。虽然恋爱是甜蜜的,但面对柴米油盐的平淡生活,吴女士和张先生南北差异及性格不合引起的矛盾,就显露出来了。毕竟都是年轻人,好聚好散,其他的事双方都没什么争议,就是房子的事两人谈不拢。吴女士认为,房子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除去贷款双方一人一半。而张先生提出,当初父母出资的15万元是借款,要还给父母的。 我们作为原告吴女士的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张先生拿出了由其签字的借条,写明其和吴女士一起向父母借款15万元,用于购房。但这张借条上并没有吴女士的签名,而且日期也是在购房付款之后的。我们认为,借条上只有张先生一人的签名,而且张先生除了这张字条外,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这15万元是借款而不是赠与。同时依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15万元,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不是借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后来在此基础上,法院主持调解,吴女士取得了应得的房屋折价款。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