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先生一家一直和父母一起共同生活,父母也是由汤先生夫妻两人照顾的。他们住的房子原来是公房,承租人是汤先生的母亲。在2002年时,看着周围的邻居都把公房买成了产权房,汤先生就和父母商量,把这套公房购买为产权房,父母当时说他们年纪大了,退休工资大部分用来看病养老,也没有多余的闲钱,只要汤先生保证他们有地方住就可以了,同意产权由儿子买下来。因为父亲的工龄长,所以父亲还去单位开了工龄证明。
当时购房时,母亲是文盲,就让儿子帮自己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签字,父亲也随即让儿子一起帮他签字了。虽然在这个协议书上的印章都是父母亲自盖的,但谁曾想,这个代签字的行为,竟为以后埋下了祸根。时隔十多年后,父母以汤先生伪造他们的签名为由,起诉至法院,认为他们对于购房是不知情的,要求确认汤先生与产权单位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
庭审中,我们提供了当时购房的相关材料,及父亲去单位开的工龄证明等相关证据,来证明父母当时对购房及产权人确定为汤先生是知晓的。因早年母亲就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其间曾入院治疗,购房时母亲没有在医院,只是在门诊随访。一审法院就以汤先生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同意他将房屋购买为他一人名下的产权房,且汤先生也没证据证明母亲在购房时有完全行为能力为由,判决支持了父母的诉讼请求。
面对一审判决,汤先生选择了上诉。在二审庭审中,我们再次阐述了我们的观点和理由,最终本案以父母撤回一审起诉,并不再就相同事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结案。汤先生与父母达成了和解,汤先生出于亲情,承担了一些父母之前支出的费用,并与兄弟姐妹间对父母的赡养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