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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院通报本市少年审判特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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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9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少年审判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市高院通报本市少年审判特色工作
宋宁华 高远
图 CFP
  “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上海法院少年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闸北区法院、普陀区法院、长宁区法院等相关负责人分别通报了各自的少年审判特色工作。涉少离婚、探望权、监护权……针对这些与未成年人息息相关的民事纠纷,闸北、普陀、长宁3家法院给出了自己的答卷。

  闸北:将涉少离婚案件纳入少年庭审理

  贝贝是个混血儿,13年前,贝贝的母亲认识了一位浪漫的法国男人,两人结婚后生下贝贝。然而,巨大的文化差异使得夫妻矛盾骤升,最后分道扬镳。父母离婚后,3岁的贝贝随母亲生活,父亲从此杳无音讯。

  随着贝贝一天天长大,略带“洋味儿”的外貌让他在人际交往中产生了障碍,变得多动、暴躁。为了照顾儿子,母亲无奈之下选择了辞职,并以孩子的名义起诉父亲,要求其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及外国国籍给他带来的一些其他支出。寻找父亲的过程非常艰难,直至开庭,这位父亲都没有出现。案子判决后,通过法官的努力,贝贝父亲虽然没有露面,但终于按判决内容如期履行了义务。

  案件虽然结束了,但贝贝在性格上还是有些问题,主审法官对这对母子的帮助还在继续。她主动联系心理学专家,上门对贝贝开展心理辅导。让贝贝逐渐认识到自己作为混血儿,兼具中、法两个民族的特质,这是上天赐予的礼物,也是自己的特别之处。法官还用自己掌握的心理学知识,耐心开导贝贝妈妈真正接受离婚的现实,不再执着于找寻前夫,并劝慰她走出家门、寻找工作,依靠双手为儿子创造更加幸福的人生,努力成为孩子的榜样。

  “妈妈爱我,我爱妈妈!”——这是贝贝在去年闸北区法院举办的“有爱才有家”亲子活动留言墙上写下的话,他的母亲则在儿子的留言后写下:“愿我的儿子天天快乐!”

  【法院探索】

  闸北区法院在审理这类涉少离婚案件中发现,单纯地判决父母离婚与否,往往无法切实保障孩子的权益,还有可能给孩子带来更深的伤害。为此,闸北区法院少年庭积极探索将涉未成年人离婚案件纳入少年综合审判庭审理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自2014年4月闸北区法院将涉未成年人离婚案件纳入少年综合审判庭以来,该院少年庭受理离婚后常见的涉及子女抚养的案件数量明显减少。据统计,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受理抚养费纠纷同比减少40.8%,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同比减少43.6%、探望权纠纷同比减少84.2%。  

  普陀:率先将探望监督人制度引入审判

  郭女士的女儿是个脑瘫儿,在她与前夫打离婚官司时,当时的主审法官考虑到孩子需要一刻不离人的照顾,而郭女士一人在上海生活,无亲无故,便将孩子判给了丈夫一家。然而,多年来双方矛盾不断激化,郭女士始终见不到自己的孩子。2013年,这一“老大难案”辗转送到了普陀区法院。

  在少年庭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协议,郭女士每月第二周周日至女儿住处进行探望,具体探望次数可随着原、被告关系的改善逐步增加。为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法官建议,设置社会探望监督人及亲属探望监督人。经过原、被告一致认可,普陀区石泉街道阳光青少年社工薛女士、被告的阿姨葛阿婆担任探望监督人,后续探望中若发生争议,由探望监督人协助解决。

  在最近的一次法官与社工上门回访中,双方均表示探望权履行情况良好,关系大为改善。

  【法院探索】

  长期以来,探望权纠纷都是涉少案件审理中的难点,极易在诉讼和执行中再次引发冲突,给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造成二次伤害,同时,法院也面临着“调查难”、“调解难”、“执行难”等问题。为此,普陀区法院在上海高院制定的《上海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基础上,充分挖掘其中第十二条关于创设探望监督人制度的实践价值,在全国法院中率先将探望监督人引入案件审理,获得社会广泛关注。

  普陀区法院副院长唐敏介绍,在实行探望监督人制度时,普陀区法院遵循普通纠纷一般不适用、矛盾突出的纠纷建议适用、选出的人员必须得到双方认可三个原则。适用的纠纷类型上,前期主要以被探望人年龄在10岁以下的纠纷为主。原因是这些孩子长期随一方生活,意思表达受抚养方影响较大,另一方多担心自身或孩子的利益受损。探望监督人能够较好地缓解误会,纠正偏见,促使探望行为的顺利履行。

  据悉,自引入探望监督人制度以来,探望权纠纷的处理在社会力量参与、过程公正公开、子女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成效已逐步显现。据统计,2013年以来,普陀区法院共受理探望权纠纷案件33件。其中10件适用了探望监督人制度,并均已调撤履行,探望权得到了妥善处理。

  长宁:探索撤销监护人资格机制,为困境儿童撑起保护伞

  今年3月12日,长宁区法院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妥善处理了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申请人是女孩慧慧的姑姑,她认为孩子的母亲忙于生计,结交男友,疏于对孩子的看护。而孩子正处于青春叛逆期,母女之间矛盾不断关系急剧恶化,致使慧慧多次离家出走、厌学逃学、留宿在外。姑姑出面找回慧慧后,慧慧拒绝与母亲共同生活,于是姑姑将其安排在自己家中居住生活。出于认为其母不适当履行监护职责,同时担心慧慧名下的房产被母亲出售,姑姑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母亲的监护人资格。

  案件受理后,长宁区法院少年庭法官积极依职权开展社会观护,依托亲情开展诉讼调解。在开庭前,法官委托社会观护员上门分别与母亲、姑姑、慧慧进行访谈,法官也来到学校与班主任老师、青保老师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状态,并与慧慧进行了深入交流,了解了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

  在庭审中,双方剑拔弩张,言语对立,情绪十分激动。法官通过认真分析双方矛盾根源,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指出双方的共同出发点都是为了保护孩子的利益,主要分歧在于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经过耐心说服教育,在法院开展的诉讼引导下,妈妈当庭对自己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作了道歉,与提出申请的孩子姑妈摒弃前嫌、握手言和,决定共同行使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看护责任,保护好未成年人的财产利益。

  【法院探索】

  近年来,在未成年人被虐待、遗弃、伤害、性侵等案件频频见诸报端的背景下,长宁区法院持续关注困境未成年人,努力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的衔接工作。

  2013年初,关于推动《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庇护所》的政协提案提出后,长宁区法院于2013年8月与区民政局签订《关于推进诉讼困境儿童临时庇护试点工作的合作框架协议》,并已对一名遭受母亲遗弃的儿童联合区民政局、公安局等及时进行干预、救助。(文中涉案例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宋宁华 通讯员 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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